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提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精准资助的重要保障,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要坚持以生为本、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提升资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工部(学生处)部(处)长任副组长,校团委、财务处负责同志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资助工作专干、学生辅导员、师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由班级(专业)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档次及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费用低于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免费师范生除外);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其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
(六)单亲家庭且经济收入低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四)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农村或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
(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致使无法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经查实有超出本人或家庭经济许可范围的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昂贵电子设备(专业必须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化妆品的;
(三)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档消费的;
(四)其它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一般程序包括学生网上自主申请、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公示、学校审核审定五个环节,为保护学生隐私还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直通车环节。
第十三条 学生网上自主申请:学生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登陆学生管理系统提交认证申请和相应的贫困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认定工作的需要,组建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专业)评议小组,通过个别谈话、调查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级(专业)民主评议会,评议小组成员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谈话走访情况等综合因素对申请学生进行“线下”讨论评议和“线上”民主投票,票数过半的学生方可通过民主评议环节。
第十五条 学院初审公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并根据学生的贫困证明、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拟定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系统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审核审定: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的流程,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认定档次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直通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涉及学生个人自尊和家庭隐私,不便他人知晓的情况,此类学生可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直通车”,由学院审查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集中认定一次,每月底进行更新(含新增补充认定和原有取消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要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变化的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
(一)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同时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违反工作程序、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主体责任的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予以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金的学生根据校纪校规予以纪律处分,并收回其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欧博官网手机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师学[2010]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